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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职业打假人将成历史:不靠强制而是靠商品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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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67800 | 回复0 | 2016-11-4 15:5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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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上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条例中第二条最新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的规定引发了消费领域的极大关注,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从法律层面上就争论20年之久的“知假买假”问题进行明确。对于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这是否意味着将面临一种职业层面的拐点,也尤为引人关注。(10月17日《北京青年报》,

职业打假人是历史的产物。他的产生,需要两个条件,一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二是市场秩序并未得到彻底规范。随着商品经济的继续发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不断提高,职业打假人终将退出历史的舞台。但从现阶段来说,职业打假人仍有存在的意义。

反对法律对职业打假人进行保护的,自然是商家。近日,中国连锁经营协会联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召集50多家大型商超及供应商负责人举办了一场座谈会,相关负责人对恶意打假的问题进行了“炮轰”:“我们支持打假,但是坚决反对以牟利为目的、非生活消费的索赔行为。”炮轰的原因,主要是有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甚至打假人自身造假,尤其是在保质期上。

打假变成假打假,这对于市场的正常发展,当然是有害的。但就此明确“职业打假将不再受保护”,并不恰当。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律无法界定一个人买东西索赔的行为是消费还是营利?无论以购买数量或者购买金额进行衡量,都会影响正常的消费行为。退一步来说,即便以此进行界定,仍然无法阻止职业打假人采用分散购买,多地举报等化整为零的方式进行打假。法律如果失去了可执行力,就失掉了存在的意义。这样的规定,也是如此。

知名职业打假人赵建磊认为,从立法上消灭职业打假人的做法是本末倒置。职业打假人群体的出现,是因为市场上有各种问题商品和违法侵权行为。国家出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初衷,就是通过惩罚奖励来吸引更多的人来和假冒伪劣做斗争。在实践中,普通消费者维权较少,在于对法律和相关政策了解不够,维权成本较高,往往导致这一政策设计难以充分发挥作用。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弥补了普通消费者斗争不够,弥补了行政监管力量的不足。正是他们的共同努力,问题商品大量减少,市场秩序趋于规范,才有了公众放心消费的环境。

事实上,中国连锁协会的调查数据显示,近两年来,涉及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中,包装标签问题比例为55.78%,食品过期(19.51%)、发现异物(12.92%)、产品质量(11.79%)。可以说,问题商品的存在,仍是职业打假人存在的前提。考虑到客观存在的食品过期行为,职业打假人恶意打假,甚至打假人自身造假其实是小概率事件。

职业打假人通过掉包、涂改生产日期恶意“维权”,已经触犯了法律,商家可以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通过完善管理,健全制度,用铁的事实否定恶意打假人的投诉。甚至商家可以建立交流体系,互通恶意打假者信息,共同防范。

职业打假人一词终将会成为历史。但不是靠规定的强制,而是靠生产者和经营者认真强化商品质量管理。这才是通途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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