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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假] 监管部门才应是“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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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57 | 回复0 | 2013-6-20 21:2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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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什么新鲜词汇。多年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刚实施,王海就因在北京几家大商场“知假买假,获取双倍索赔”而名噪一时,成为“打假英雄”。然而,随着职业打假人队伍鱼目混杂,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开始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
 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代表。
 按理说,政府机构系列的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它们的行政职责之一就是监督各类企业和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经营服务,也就是“职业打假人”。然而诚如打假者王海所言,打击欺诈行为靠有限的行政监管资源是完全靠不住的。在一拨又一拨的食品和药品造假现象中,商家欺诈行为的被发现,被公之于众,许多都是广大的消费者和媒体跟踪报道的结果。
 其实,通过职业打假人王军的言谈(本报6月19日B03-05版报道)可以隐约读出他们这个群体的集体焦虑,游走在法律边缘,以及社会上对于他们这个行业的毁誉参半,已经让他们感受到了巨大压力。虽然靠着打假赚钱使得正义行为变了味,但毕竟让一些不法企业被曝光,一定程度上也对公众的利益起到了保护作用。但就像是打击公款吃喝一样,单靠暗访并不能治本,再者说,受制于自身能力有限,像毒奶粉等全国轰动性食品安全问题最终还需要靠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够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所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完备的法制才能将个人、企业、政府的行为和职责界定的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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