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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中山商家真货被职业打假人起诉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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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8340 | 回复0 | 2017-11-5 23: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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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当事人太嚣张了,连个产品检验报告都没有,仅凭网上一篇报道就告我们售假。”

7月18日上午,位于石岐区的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永霞,对记者讲述了该公司被宁波市一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之名起诉,最终对方自愿撤诉的经历。

■宁波职业打假人在当地起诉中山商家

今年5月27日,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突然收到来自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的传票,要求该公司于6月26日到庭应诉。刘永霞感到莫名其妙,问公司同事才知是被人起诉“售假”。

原来,家住浙江宁波市北仑区的宁波市民华某波,于今年3月16日看到某省委法制建设办公室主办的某网站上刊登一篇涉及“宝梵哲”手表的新闻报道,该篇报道认为“宝梵哲”手表并非瑞士原装产品。与此同时,华某波在京东商城看到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网店销售“宝梵哲”手表,于是认为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售假”。3月28日,华某波向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京东网店购买品名为“宝梵哲”(PVANZ)瑞士品牌手表共3块,总价5300元,然后到宁波市北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一赔三”共计21200元。

刘永霞告诉记者,华某波向法院起诉的同时,还打电话向该公司:如不按“退一赔三”来赔偿,将向工商部门举报。刘永霞断然拒绝了对方的要求。于是,华某波通过国家信访局网站把举报投诉状发到中山市工商局。中山市工商局石岐分局收到国家信访局网站转来的投诉状之后,于6月20日组织工商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但当看到该公司证照齐全、所经营的相关商品也是票证齐全,最终并没有查处该公司。

6月26日,刘永霞派员工赴宁波市北仑区法院到庭应诉,当庭出具相关商品票证,证明该公司经营的“宝梵哲”手表为原产国瑞士手表产品,不存在售假行为。该公司的有力证据最终获得法院采纳。6月28日,华某波向法院提出撤回对中山市海尚时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法院准予撤诉并判定华某波承担该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职业“打假”人是否敲诈勒索难界定

刘永霞告诉记者,从宁波市北仑区法院的判决书公开信息可查到,华某波在2016年5月以来的13个月里在该法院起诉买卖合案件共24宗,其中的大部分案件最后由华某波撤诉而结案。刘永霞经过与被告人电话联系,发现大多数被告人因为异地应诉的高成本,不得不满足或部分满足华某波的起诉要求。“显然,华某波是一个借‘打假’之名牟利的职业打假人,由于商家异地维权(应诉)成本太高或无暇应付而使这类职业打假人屡次得逞。我公司将保留通过法律途径向华某波追索异地应诉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权利。”

刘永霞呼吁,此类涉嫌敲诈勒索的“打假”行为,不仅严重影响正当经营商家的合法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大量消耗国家行政执法资源,有关部门应予重视。

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中山市个私协会了解到,近两年中山商场超市发生的“打假”勒索案件明显增加,市个私协会把情况及时汇报给相关执法部门,由执法部门迅速介入,有效遏制这类敲诈勒索案件在中山市蔓延。

有维权律师告诉记者,2016年11月15日,法制办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但是,如何界定职业打假人?如何界定打假人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该送审稿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将考验执法者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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