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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 东莞老板遭遇“职业打假人”被索“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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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06983 | 回复0 | 2017-10-20 23: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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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少消费者在就外包装问题起诉商家时,会以此条为依据提出十倍赔偿诉求,但并不是所有的“十倍赔偿”主张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今天(20日)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宗类似案件,消费者向商家索要的十倍赔偿诉求被当庭驳回。

    商贸公司老板:没想到卖4瓶红酒惹官司

    去年10月,起诉人王某在东莞厚街的一家商贸公司购买了4瓶单价为700元的进口红酒,共花费2800元。这些红酒的外包装都没有中文标签。随后,王某向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厚街这家商贸公司被食药监局没收了违法经营食品,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00元和罚款5000元。

    今年7月,王某以其购买的上述红酒没有中文标签属违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贸公司退回货款28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共28000元。

    进口报关单

    庭审焦点:原告诉请退货和赔偿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商贸公司认为,根据王某的举证,没有证据显示其购买的红酒存在质量问题,王某请求返还货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通过查询,王某在两级法院涉及类似案件数百宗,明显是利用法律漏洞在进行恶意诉讼,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某的诉请。

    庭审中,王某也确认他没有饮用所购买的案涉红酒,在随后接受记者采访时,他也坦言自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从2009年开始在深圳、东莞等地打假,希望能够净化市场,但同时他也直言不讳自己的另一重目的——为了钱,至于获利多少他就不愿多透露。

    检验检疫证明

    法院:无法证明该酒不安全 驳回“十倍赔偿”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所购买的红酒虽然经过规范渠道进口,但缺乏中文标签,存在标识瑕疵,所以王某诉请退款应当予以支持,但王某同时也应该退还案涉红酒。

    关于王某诉请的十倍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以食品存在安全问题为由要求商家十倍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但王某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酒或可能存在安全问题,也没有饮用,因此没有造成损害。法院一审判决商贸公司退还货款2800元,王某应同时返还商贸公司案涉红酒,若不能返还,则按每瓶700元予以抵扣,同时驳回了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司法不认可恶意“维权”行为

    主审本案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的毛宇翔法官称,消费者对有缺陷的商品积极维权,是对政府职能部门监督的有效补充,法律并不禁止。

    但对于一般消费领域的职业打假,法院会严肃把握好司法准绳,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当指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并不存在主观上受欺诈的情形。

    2.从打击效果看,由于成本较小,取证相对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规范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而该类企业往往是同类市场上产品质量相对有保障,管理较为规范的生产经营主体,但对于真正对市场危害较大的假冒伪劣产品及不规范的小规模经营主体的打击效果并不明显。

    3.从目前的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这些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治恶的治理模式。

    即使是在食品、药品领域,对于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亦应慎重处理,如本案中,缺乏中文标签仅仅属于标识瑕疵,但产品本身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亦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以此主张十倍赔偿,不会获得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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