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消保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所谓“退一赔十”出自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即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十倍赔偿。这个巨大的赔偿额度催生了一批食品安全领域的“职业打假人”,通过发现各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来获取高额赔偿。
据姑苏区法院立案庭统计,不少人同时在法院有多起案件提起诉讼,最多的一名原告苗某有7起案件,涉及市中心观前、石路、南门等多个商圈多家商场,均为要求十倍赔偿。其余的一般也有两三件,今年这22起案件,差不多就是被几个人“包揽”了。另一特点就是大批量购买。例如海参买了15盒、大米买了80箱、茶叶买了8提袋等。仅购物金额就有数万元,要求赔偿额往往达几十万。最近该院审理的一起消费者诉商店销售“三无”茶叶案,商家预包装的大红袍,外包装上除了印了些装饰图纹,没有任何标识。原告以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要求十倍赔偿,而他购买的茶叶价格共计1.8万余元,最终一审判决赔偿额就达18万。同样的那名购买了15盒海参和80箱共计400公斤大米的消费者,其采购额超过6万元,提起的赔偿达到60余万元。
这些案件的涌现一方面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对于那些确实忽视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商家,就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是鼓励消费者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立案庭法官表示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值得重视,例如存在消费者滥用诉权的现象。有些原告不管是不是真的涉及食品安全,只要是食品,就提出十倍赔偿,实际上有些是假冒品牌的知识产权纠纷。另外,有部分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同时,还以监管部门在接到涉及食品安全举报后,未予立案、对举报不予回复等理由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同样需要相关部门予以重视。
B
食品包装成为打假“火力”焦点
多年来,在苏州商界,活跃着一群“职业打假人”。近年,“职业打假人”越来越专业。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不少“职业打假人”的做法是找假买假,也就是“知假买假”。
这些人会在商场、卖场逛,专门找快过期的食品,记下生产日期,等到刚过生产日期的那一天,再来查看,如果还有,就迅速、大量买下来。同时,查看产品的包装,尤其是进口食品,看标识有没有不合格。此后,“职业打假人”找商家谈判,要求的赔偿有一些不止10倍,谈不拢就举报到工商部门。
记者从多方了解到,目前,商家与“职业打假人”的火力焦点为食品包装,严格上来说是包装上的标识。
首先,食品赔付较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俗称“1赔1”。不过,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类赔偿最高可达10倍。
据一位知情人透露,因为查找食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花销较大,所以,一般这些人都重点寻求食品标识的缺口,这样更为便捷,更容易掌握证据。
C
新司法解释生效,索赔成功率高
今年3月15日,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正式生效,其中第3条规定消费者“知假买假”的行为不影响其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这样的背景下,近期集中涌现了依《食品安全法》要求十倍赔偿金的案件。
据了解,新司法解释生效以来,姑苏区法院新受理消费维权案件42件,其中22件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原告要求十倍赔偿。而在这之前,2012年12月到2014年2月,一年多时间里姑苏法院一共受理消费维权纠纷11件,要求十倍赔偿的仅4件。今年仅半年时间,案件数量就是以往的4倍。通过案件审理,法院发现此类维权以职业打假人提起居多。
姑苏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吴倩表示,以前对于法条里“消费者”的界定一直是争议的焦点。不少意见倾向于“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原告主体不适格;或是认为原告大批量购买某产品不是用于生活所需,应当以商业合同纠纷来审理案件。在以往几乎所有案件中被告都会以上述两个理由进行抗辩。除了食品药品,其他普通的消费维权中也很常见。吴法官介绍,以前如果被告提出此类抗辩,法官在审理和判决时可能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考虑,但如今新司法解释出台,法院再审理这类案件,就不再接受这些抗辩理由了,使得消费者维权的成功概率能有一个显著的提升,案件数量激增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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