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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热点] 知假买假可索赔,能否唤起全民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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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370 | 回复0 | 2014-1-13 18: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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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知假买假”可受法律保护;网购消费者可向网络平台主张权利等问题。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化妆品和保健品领域,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法此次公布的解释亮点纷呈,比如,不仅涵盖食品、药品,还延伸到化妆品及保健品领域;将消费者权利保护从现实扩展到了虚拟的网购平台;3放宽对索赔和打击的限制,废除“霸王条款”免责壁垒。“知假买假照样索赔”、“十倍索赔不需以权益受损害为前提”、“赠品质量商家亦需担责”、“霸王条款一律无效”等等,司法天平向更为弱势的消费者一方倾斜。


    法律源于现实,最高法此举有着很强的时代背景: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屡禁不止,危害民生,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让百姓吃上放心的食品”不仅是行政口号,更是百姓的呼声。

    法律高于现实,解释矫枉过正的背后更具指向意义:制售假冒食品、药品的灵活性、暴利性和低成本,相对有限的行政监管、刑事打击力量甚至不少地方的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现象,让这场“打与假”甚至“假打”的博弈出现了偏差,如此偏差之下,屡禁不止也就不难理解了。因此,就必须从制度构建角度,建立新的导向,引入新的力量,至市场于千万消费者的共同监管之下,从法益维护角度和经济鼓励角度唤醒公民的维权意识,在净化市场、打击假冒食品药品方面发起一场人民战争。

    可以假设,当“中国大妈”看到假冒食品,即可获得10倍的赔偿金,这种盈利手段对她们来说,岂不比囤积黄金更有意义?更激动人心?同样,在消费者眼中,如果假冒食品、药品能够转为另类财富,“抢到就是赚到”,那销售市场假食药自然会被疯狂秒杀。反之,销售者会更加顾忌违法成本,从而履行更多的注意义务,减少甚至杜绝相关产品的引进。而没有销售市场,生产者就没有了收益,还可能面临高压处罚,自然更加忌惮,制假市场就会逐渐萎缩直至消除。

    全民打假自然有章可循,然而我们还须考虑到配套问题:一是如何树立索赔的即时性,用以降低打假成本?毕竟在小额纠纷面前,过长的索赔时间会让更多消费者更宁愿选择忍气吞声、放弃追责。二是对于群体性的纠纷,如何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制?除现有消协外,是否可以由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因为从公权角度更具号召力和执法监督效果,更有利于维护公益。三是针对食品、药品生产企业,也需推广先行赔付机制、强制保险机制,从而确保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保证消费者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除此之外,为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加大打击力度,司法机关更应定期编辑案例,加大推广和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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