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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打假] 消费者“反悔权”可无条件退货,别只让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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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20361 | 回复3 | 2015-4-12 17:2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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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落地实施的第20个年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终于面临修改。消法修正案等法律草案将在4月23日~25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审议。修正案将设立反悔权制度,赋予消费者“冷静期”,其间可无条件退货。

  的确,在日常消费中,特别是在销售手段天花乱坠的今天,很多消费者面对种种攻势常常会因抵制不了诱惑而订立合同,结果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设立一个区间,让消费者头脑冷静下来仔细考虑自己的交易是否必要,因此反悔权制度实际上是对交易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的一种特别保护方法。
  一直以来,在消法的修改过程中,很多专家都提出应当增加反悔权规定,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但这个修改建议受到较多经营者的反对,特别是房地产开发商、汽车销售商。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对反悔权制度都作了专门规定,如欧盟1997年颁布的《关于远距离合同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令》、美国1974年修正的《消费信用保护法》、德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以及日本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消费者反悔权都专门作了规定。
  反观我国,1995年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都未对消费者的反悔权作出专门规定。其间,虽然2000年北京市工商局《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尝试构建了反悔权制度,2005年国务院出台《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诸如此类的规定陆续出台,但最具约束性的消权法却迟迟未动。今闻即将写入修订案,可谓喜讯。
  但是,对消费者而言,最大的维权痛感在于成本之大,“为追回一只鸡,就要杀掉一头牛”,久而久之维权行为“引而不发”就成了一种普遍现象。就拿前段时间讨论激烈的傲慢的苹果为例,多少消费者“有维权的心,没维权的力”?即便是信心满满地出发,倒在半路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大。首先,消协调解缺乏强制力保障,缺乏对经营者的必要约束;其次,质检、工商、税务等部门“九龙治水”,一件事就让人跑断腿;再次,从操作细节上说,消费者反悔不成,又要被迫走上仲裁和调解的老路。可见,消费者权益保护,终有赖于各相关部门理顺维权环节,提高履职效率,让消费者的权利从纸上走向每一起案例的现实。否则,再多的反悔权也会成为镜中花水中月,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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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儿 | 2015-4-15 15: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帖回帖是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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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尘轻轻轻 | 2015-4-15 18:2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图画的真美,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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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 | 2015-4-16 20: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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