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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打假] 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多部门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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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3433 | 回复1 | 2020-8-4 13: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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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关于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8月3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开了相关答复函称: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要多部门协同整治。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近些年来,职业打假行为一直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个话题,社会大众对其评价也呈两级分化状态,有的认为职业打假行为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有的则认为是空耗行政、司法资源为个人牟利。市场监管部门直面职业打假,更有深切体会,仅以2019年省市场监管局为例,共受理与职业打假有关的行政复议申请76件,占全年复议案件数量的80%以上。如何正确应对职业打假已经成为市场监管部门思考和研究的问题之一。

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首次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市场监管部门可不予受理”。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称,由此可见,针对职业打假人的恶意投诉举报行为已逐渐从顶层设计层面有了执法依据。下一步,将从以下三方面作出努力:

(1)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压缩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生存空间。一是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积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建设攻坚行动。二是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工作,全面摸清安全底数,强化应对措施。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加强流通环节风险防控。三是加强生产日期、保质期监管,全面推进食品包装食用期限标注工作,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管理。四是督促企业完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加大食品抽检监测力度,年内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实现抽检量每千人4批次的目标。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2)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处置应对恶意投诉举报的素质和能力。一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制定市场监管部门常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基准,特别是《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细化处罚标准,统一执法尺度,改善“小案重罚”现状,提高执法公信力。二是加强对《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提高执法人员对其中“减轻”“从轻”以及“重教育轻处罚”规定的理解,确保案件查办做到“过罚相当”。三是加强《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培训和专业学习,加深基层执法单位对不予受理情形的条款的理解,确保在实际执法中准确适用法律法规。

(3)不断创新监管方式,与市场主体共同应对恶意职业打假。一是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是探索制定免罚清单。学习上海、浙江等地先进经验做法,探索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将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的食品相关违法行为纳入其中。三是加强部门联动协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协作,加大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共同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出,职业打假行为的无序,需要多部门协同整治。

在立法层面,法律明确支持任何组织或个人打假,比如《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在司法层面,亦支持对食品、药品的知假买假行为,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范职业打假行为,需要从立法层面明确职业打假定义、从司法层面支持行政机关对职业打假行为所做的限制。市场监管部门将立足法定职能,依托投诉举报热线、信访等渠道,经常听取生产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和情况反映,不断加大对恶意投诉举报的职业打假人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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