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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状之打假难

2014-08-13 12:34:02作者:

导语:广东省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虽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步履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门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分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广东省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吴蓬生说,打假的主体虽然是政府,但每一次打假步履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政府不可能包打天下,应分割或委托其中的部门给社会去做。在当前打假职能部分人力、财力、装备、技术手段不足的情况下,鼓励中介打假有着特殊的意义,应该强化中介打假的功能和作用。

  在目前海内法律还不答应成立私人侦探的情况下,一些“商业调查公司”以咨询服务的名义从事打假信息的采集工作,但令人担忧的局面可能泛起:一边是职能部分因为人力和物力的限制,往往有假打不完,有假打不了,甚或有假不愿打,却占据着一个“打假主体”的庞大名分;另一边是大批的打假中介公司,拥有专业职员、专业技术以及充足财力,因为缺乏必要的身份,只好偷偷摸摸地打假,甚至屡遭有关部分的盘查和非难。

  专家同时指出,与其让“商业调查公司”在“地下状态”无序生长,不如对其行为进行规范,使其打假流动转为公然。即可以通过立法对他们的执业资格、运作方式、操纵手段、涉足范围、收取用度的尺度、奖励额度等有个明确说法,从而使之进入正当的状态,成为政府执法的助手。

  当前,全国各级质量技术监视部分都设有政府打假办,但大部门地区的打假办仅仅是一个疏松型的政府职能部分的联合体,有些甚至只有名头,难以施展实质性的协调作用,各职能部分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打假信息资源孤立、割裂,线索不共享。由此可见,一个有效的打假协作机制亟待建立起来。

  一些企业负责人建议,政府职能部分对民间打假机构可以采取指导、监视、协调和上风互补的原则,形成协作打假的监视机制。详细来说,就是设立在各地质量技术监视部分的政府打假办,要主动将贸易中介机构、行业协会作为政府职能部分打假的必要增补气力,并视之为职能部分打假的“服务点”。职能部分收到单位或个人举报之后,按照既定的程序当真进行审查,对符合划定的及时立案,并推荐给“服务点”让其对造假、制假者进行调查。

  政府打假办要与“服务点”、消协、企业、投诉机构等建立起有效的联系,组建具有专业性的大容量维权打假信息资料数据库,供政府、企业和消费者利用和查询,最大限度地施展打假资源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