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公民揭发检举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是指违反国家质量、计量、标准化、锅容管特设备、棉花(纤维)质量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非法生产销售各类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负着《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的职能。即在生产、运输、仓储、流通等环节开展对产、商品质量、计量、计量器具、强制性标准、产品标签,生产许可证、认证认可和棉花的监督检查、锅容管特的安全监察。同时牵头负责国务院授权的专项打假、负责受理和查处公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处理工商部门在流通领域查出的属于生产环节引起的产品质量问题。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亲自并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节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1万元以上下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3%,0-1%给予奖励;货值1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性酌情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奖励。 (二)对于大案要案,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已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未作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分别不同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2%,0-1%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规章,强化监督。 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建议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拨打长途12365请加各地的区号;省质监局举报专线电话为2612365(长途请加区号05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