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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农业局关于农资产品打假举报奖励办法

2014-12-4 15:2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63| 评论: 0

摘要: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资产品打假、踊跃参与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农资产品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 ...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农资产品打假、踊跃参与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农资产品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和《广东省农产品和农资产品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

本办法所称农资产品违法行为的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资产品打假举报是指公民个人通过来人、来函、来电、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江门市农业局检举、投诉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

举报途径:

1、来人来函举报:江门市蓬江区农林横路1号405室,邮政编码:529000;

2、电话及传真举报:0750-3887664,3887237,12316;

3、电子邮件举报:jmnyzcfg@21cn.com.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资产品主要是:
  (一)农药;
  (二)兽药;
  (三)种子;
  (四)肥料;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五条 本办法指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行为主要是:
  (一)生产、销售国家禁用、停用、淘汰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二)生产、销售无登记证(或应取得而未取得推广许可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等证件不齐全的农业生产资料产品;
  (三)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的农业生产资料;
  (四)其他严重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假售假活动。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的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举报只奖励1次,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 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农业监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江门市农业局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九条 经查证属实的举报案件,违法情节恶劣,社会危害大的,可以获得江门市农业局农资打假奖励金额。奖励额度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3%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10000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200元以下奖励。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举报线索查实、罚没款执行到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奖金发放单,并自奖金发放单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无罚没款入库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员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自举报起至领取奖金前,举报人可以明示放弃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对农资产品打假举报奖励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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