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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打假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 行)

2014-12-4 15:22| 发布者: admin| 查看: 3096| 评论: 0

摘要: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江苏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惩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江苏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电话、书信、来访或其它形式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制假售假违法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条 对举报人奖金的发放,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案件,按以下比例奖励:

1、实际收缴罚没款在20万元(含20万元,下同)以下的,给予1%-8%的奖励;

2、实际收缴罚没款在20万元至50万元的,对于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第1条规定的比例奖励;超过20万元的部分再给予1%-7%的奖励;

3、实际收缴罚没款在50万元至100万元的,对于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第1条和第2条规定的比例档次奖励;超过50万元的部分,再按1%-6%的比例执行。

4、实际收缴罚没款在100万元以上的,对于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第1条、第2条和第3条规定的比例分档次奖励;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的比例执行,但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具体奖励的金额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案情确定。

(二)案件没有实际收缴罚没款的,除给予精神鼓励外,酌情给予3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应列入部门预算,作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具体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省局核定的办案经费中单项列示,列支比例不得低于办案经费的2%。对于实际收缴罚没款超过100万元或案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奖励经费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专项下拨到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

对于实际收缴罚没款超过100万元或案值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先行垫付。每季季末,由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材料上报省局稽查处,经审核后送省局财务处按有关程序报批后下拨。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或举报线索最详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六条 对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金由第一署名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举报同一案件,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实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质量技术监督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由负责查处案件的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部门填写《打假举报奖励审批表》,送财务部门核实后,报分管稽查、财务的局领导审批。

第八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在所发通知的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稽查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在财务部门按照规定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举报人领取奖金除举报人要求对社会公布外,应给予保密。

第十条 《打假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发放。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审批、发放、领取、凭证保管等打假举报奖励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打假举报奖励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稽查部门可根据举报人的要求,查阅处罚决定书、告知对其所举报事实的基本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涉及当事人个人利益的打假举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商、公安等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业、公司、中介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的举报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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