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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

2013-6-15 00:11|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219| 评论: 0

摘要: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

发文单位: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文  号:赣财行[2003]57号

发布日期:2003-7-14

执行日期:2003-7-14

省属各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制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制度,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财行[2001]175号)的通知精神,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江西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财政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印发〈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17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它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以下简称工商)或质量技术监督(以下简称质监)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且举报情况经工商、质监机关办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且执法机关认定违法商品货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产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七)其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完全清楚,已直接掌握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现场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并可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报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但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仅提供查办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活动,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视不同情况,依据执法机关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l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5—6%,3—4%,1一3%,0一1%给予奖励;

  (二)对于货值15万元以上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一l%给予奖励。

  (三)对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如工商、质监部门已实施了行政处罚的,由工商、质监机关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4—5%,2—3%,1一2%,0一1%给予奖励;如工商、质监机关没有实施行政处罚的,可以由相关司法机关参照本条款给予奖励。

  (四)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经费,由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从省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中专项核拨。

  第七条 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程序:

  (一)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查办的案件已结案,罚没款已全部上缴国库;

  (二)举报奖实行每季度一报制度,即每季度初,由办案机关根据上季度举报办案结案情况,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申请及奖励意见,并附有关材料(包括举报有功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地址,举报信函或记录复印件,案件处罚决定书,罚没入库单复印件等),经上级工商或质监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工商局或省质监局审核。

  (三)省工商局或省质监局对下级机关上报的申请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由省工商局或省质监局从省财政安排的办案经费中核拨给办案机关,再由办案机关通知举报人前来领取。

  (四)举报人必须凭身份证领取举报奖金,并留下身份证复印件、真实的地址及联系电话或邮址等。

  第八条 举报有功人员须在接到办案机关奖励通知后的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办案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和工商、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奖励经费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各级工商、质监部门要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设立并对外公布举报电话,规范工作人员与举报人之间的行为。要强化内部制约机制,认真执行财务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举报奖金,办案机关不得截留、挪用。发现问题,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和质监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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