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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

2013-6-15 00:0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782| 评论: 0

摘要: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举报制 ...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和揭发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商)品的违法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我国公民或其他境外人员,向阳泉市质监、卫生、工商、商务、检验检疫、农业、粮食、盐务、烟草等承担打假工作职能的各执法部门,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就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制假售假违法活动所作的检举、举报,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办案查证属实。

第三条 举报下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印刷伪造或冒用商标、质量标志、厂名、厂址和产地的产(商)品及包装物、标识物的;                                             

    (二)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或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省、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                  

    (四)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 

(五)生产、销售过期失效、变质产品的;

(六)生产、销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或强制性认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发生在阳泉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处罚对象,经查实依法已受到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被举报的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必须未被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知晓的;

(三)举报人为非负有打假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商品被侵权人。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酌情予以奖励。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按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 根据举报方提供的线索与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三级举报。能提供违法案件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四)四级举报。有部分物证,但未经过核实,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

第七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执法部门查获的假冒伪劣产品货值大小,一次性给予奖励。货值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进行计算,货值难以确定或无法确定可委托物价部门评估。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于货值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3%1%0.5%予以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对于货值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货值金额的5%3%1%0.5%予以奖励,但最低不少于200元。

(三)对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或难以计算货值金额的违法案件,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予以200元、150元、100元、50元的奖励。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金额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八条 市政府打假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称“市政府打假办”)或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通知责任监管单位或组织案件调查组,负责调查举报案件。市打假办各成员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报市打假办备案。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做出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标准进行认定,填写《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打假办审定,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市政府打假办应在回复后一周内通知举报人领取。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万元,建立举报奖励基金,由市政府打假办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年终按实际支出拔付。

市政府打假办应当每半年向市财政部门通报举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市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办案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打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打假办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进行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打假办和各职能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打假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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