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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

2013-6-14 23:39| 发布者: admin| 查看: 1176|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
为进一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凡属下列违法行为,可向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1.制售假冒商标商品的;
  2.制售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3.制售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伪造产地商品的;
  4.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
  5.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6.制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的;
  7.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8.制售无中文标明商品的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商品的(简称“三无”商品);
  9.从事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地下窝点的;
  10.其他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二、凡属上列违法行为,可电话举报,也可来信或来访举报,举报者应向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表明身份,以便及时兑奖,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为举报者保密,不得披露举报者身份。

  三、受理举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受理举报线索应及时登记,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在查清违法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举报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后,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给予奖励,奖励可按每案实际罚没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内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一万元,但对有特殊贡献的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不受限额控制。对无罚没款的,可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给予不超过五千元的奖励。

  五、举报人的奖励金,由举报人凭身份证明签字领取,他人代为领取的凭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并由代领人签字。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即作为自动放弃。

  六、对举报人奖励金的来源,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分局按规定从财政核拨的办案补助费中支出。(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要建立健全奖励金的审批、发放、领取等财务管理制度。严禁通过虚设、伪造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八、本奖励办法从2001年2月1日起实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过去有关举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02月05日 实施日期:2001年02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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